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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高雄地區以外人員使用本平台,物件刊登限註冊地區物件,請勿跨縣市刊登物件。
4. 新加入會員或未設置個人頭像用戶,物件刊登前請先上傳個人頭像,才能刊登。
5. 每件物件刊登時請至少上傳一張物件圖片,方能刊登。
6. 物件上架時,物件地址請至少填寫至物件所屬縣市區域,以利系統判別物件所在縣
市位置。
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,仲介業者應註明【經紀業名稱】。
若未註明,則依據:內政部98年10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8號函辦理
【房屋圖片刊登規則】
一、圖片內容需真實有效
1、不可上傳非當前房屋或土地現狀的圖片、其他房屋、海報的照片、盜用
他人圖片、人物、風景、動物照等
2、不可上傳不雅照片,不可上傳QRCode圖片
3、不可上傳網路上拍賣的家電家具圖,非實物圖
4、不可上傳活動贈送禮品圖、宣傳圖
5、不可上傳與房屋資訊無關的照片,以下內容除外:
社區公約條款(不可超過3張)
政府頒發的房屋相關證書及與政府官網圖片(不可超過3張)
房屋配套圖,如:停車場、公園、附近交通、超商等
二、圖片畫質清晰
1、請勿上傳畫質模糊不清的照片
2、請勿上傳拼接圖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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